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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规定的诉讼费用不服的处理

2022-10-29
当事人对一审实体判决没有意见,但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和分担有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分担及实体判决均有异议,该如何办法院又该如何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二审法院一概不能审理当事人就诉讼费用提出的上诉请求,也不能作出相关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决定有异议,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的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申请复核,不管是二审案件还是一审案件均可,且法院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15日内必须作出决定答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数额有异议,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由该院决定应否更正。需要注意的是,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有异议,是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的;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数额有异议,是向法院请求复核的。而且,不管作出诉讼费用决定的法院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有异议均只能向该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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