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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的法律条文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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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经济仲裁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不接受经济仲裁裁决,认为裁决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六个月以上的,法院不再受理审查。仲裁裁决后不能上诉,但不接受裁决结果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
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判决书中可以不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二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那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从收到二审裁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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