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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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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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