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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3)极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标准。全市集中分散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元;农村分散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区农村分散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和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0元。(5)60年代精简退休职工生活待遇。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元%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工资70元%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工资40元%救济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贴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
补偿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10-01-20 鄂人[2009]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 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 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 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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