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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物权执行...
法律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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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胡军伟称: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小区第一幢7单元横向X24轴线-X25轴线、纵向XA轴线-XF轴线之间的房屋,其享有合法物权。执行标的1-199号、1-200号房屋共计43.12平方米之外的面积,并没有认定属于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该部分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停止对上述超出部分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
可以向法院起诉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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