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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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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号 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时用
强制迁出房屋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住房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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