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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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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1、行为者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做好了准备。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于杀伤、威胁受害者的各种凶器物品的伪造货币、票据、文印的各种器具材料用于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犯罪证的各种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造、购买、借用、欺诈、盗窃等。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为了实施犯罪,事先看查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调查受害者的下落,演习犯罪手段和技术,制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伙伴等。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的作用来看,在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者只是表现出犯罪的意图,没有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的话,就不是犯罪的准备。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大部分只适用于故意犯罪,犯罪者只有在故意主观目的行为时才能区分该犯罪形态。 具体如下: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另外,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不同。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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