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就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管辖问题而言所谓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则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包装上的虚假标识是查验内容,销售商销售这种产品,最起码是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其次,商品进入流通环节,产权就发生了转移,商品所有权是销售者,引起消费者误解这一结果也是在销售环节中发生的,销售商销售自己的商品且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销售商销售这种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主体只能是虚假标注的生产者或虚假标注的实施者。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按照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例如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宣传,判断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以普通患者的认知水平为准;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宣传,判断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则应该以医生等专业人士的认知水平为准。
关于虚假宣传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知,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案这种虚假宣传的形式难以通过量化的方式确定其广告费用,进而使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数额。其次,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被上诉人结合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0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