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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职业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建立供求信息平台,促进水运人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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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长江干线的航道、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等属于国家事权的水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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