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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扬中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扬国用(2009)字第10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第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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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烟xxx申请事项申请撤销王明祖名下的证号为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理由申请人系烟台开发区古现街道皂户头居委会居民,在村里有民房一处,1989年3月取得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2000年4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哥哥王明田将该房产卖给北京市居民王明祖,2000年8月第三人王明祖私刻申请人的印章向原福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办理了证号为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登记在王明祖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认为王明祖系北京市城镇居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能取得宅基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申请人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原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不严,致使王明祖通过私刻申请人印章的非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皂户头居委会已划归贵局管理,故向贵局申请撤销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不依法撤销,申请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致xxx开发区分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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