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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责任主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首先要判断职工的死亡是否是工伤;如果是工伤,则看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没买,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待遇,如果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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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打人者承担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八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应当打人者承担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单位承担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工伤,二是单位有过错造成人身损害。 2、是否属于工伤,首先认定工伤的几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就本案,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工伤,用工单位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对于人身损害,需要证明单位有过错,比方说是因为提供的住宿区域有安全隐患,伤者因为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害。那么单位就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如果公安机关判定为自己跳楼自杀行为,用工单位没有过错,是没有责任的。 4、现就你的提问一一回复。 A.如上所述,不属于工伤,又没过错,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B.就未购买社保的问题,如果是单位的过错未购买,应该承担应该由社保报销而因未购买未报销部份。就本案,未购买是因为伤者自己身份证遗失,单位没有过错。同时,就算购买了,如是自己跳楼或意外摔伤,社保不一定会报销。 C.劳动关系从8.25签了辞快工表并递交开始,劳动关系归于解除,也就不再有劳动关系了。就本案,是否已经解除跟本案是否承担责任,没什么关联性。 D.如是自己跳楼,用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就此事,首先还是要清楚真正坠楼的原因。如用工单位没有过错,建议协商处理,从人道主义出发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比较合情理。 最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因尊重法律,客观的认识事实,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保护劳动者同时也会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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