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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进行房屋拆迁或者土地征收的时候,与被拆迁人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主体应该是当地的房屋征收...
作为签约主体,土地储备中心是非法的。房屋征收拆迁时,应当就补偿方式、安置事项、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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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拆迁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房屋征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中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合同主体不合法。
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 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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