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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绿化带改为停车场如属于擅自改造的,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改造,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
物业无权把绿化改成停车场。因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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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造是违法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原有的绿化带改为车位,系改变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的行为,应该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果这种行为改变了社区规划,业主同意后,必须经园林和规划部门批准。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1、小区绿化带改为停车场如属于擅自改造的,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改造,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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