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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的管理

2021-10-29
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数量较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进行鉴定(这两人应同时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反假币资格证》)。如果鉴定是假币,必须收缴。收集程序如下:1。告诉持币人。经鉴定为假币的,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收缴。告知假币的特点以及如何鉴别真伪。二、加盖戳记。收款人应当在持币人面前,在假币正反两面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假币字样(假币不加盖章,但应另加保管)。因金融机构变更需要废止或启用假币章戳的,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三、出具收缴凭证。收款人进入新一代,搜索假币收款,进入界面。输入并经主管授权打印《假币收缴凭证》。因为系统不打印具体时间,所以需要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手写具体时间和监控通道备查。四、持币人签名。收款人应当要求假币持有人在《假币收款凭证》上签字。持有货币拒绝签字的,收款人必须在《假币收款凭证》上注明,收款凭证由收款留,不再支付给持币人。五、告知有关事项。收款人将《假币收款凭证》第二联交给持币人,并告知持币人有关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地方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伪造人民币较多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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