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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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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未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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