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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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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且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上诉材料的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有欠缺条件,人民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当事人上诉符合前述上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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