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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未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审理上...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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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且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上诉材料的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有欠缺条件,人民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当事人上诉符合前述上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行政诉讼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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