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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或违约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构成拒绝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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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虽然物业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是如果物业没能给业主提供合适的服务,那么业主也是有权拒缴物业费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绝上交物业费: ①并未交房就开始征收物业费,这种情况可以拒绝缴纳。 ②物业要求交不归业主缴纳的费用,可以拒绝。 ③物业没有按照有关承诺做事,不作为,但要锁定证据 ④物业擅自提高收费,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提高的部分。 ⑤物业没有跟全体业主签订相关合同 ⑥物业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资质。 ⑦由于楼盘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整改期间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⑧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收费,违反合同约定占用或出租公共绿地、空间,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1、物业费的收取应当自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得从购房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求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成本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提供合同或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交付;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提高部分; 5、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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