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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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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没有订立的,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的工资直到满一年。即双倍工资最多支付十一个月。
1、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 (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见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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