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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信用卡罪

2021-12-05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发布关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人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犯罪中的非法性判断,即通过购买、盗窃、抢劫、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现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日,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如下修改:1。原《解释》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状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单纯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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