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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为了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内罗毕条约》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有权的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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