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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随迁孩子经常被拒要怎么办

2023-06-04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第六章迁移登记规定: 一、市内迁移 第四十四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四十五条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 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第四十七条因离婚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二、迁出市外 第四十九条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可凭以下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录取学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报到证》。 (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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