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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
出卖人不想交房,买受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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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多交货时的处理方式是: 1、当事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该部分货物的价款。 2、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并需要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延迟交房买受人应该进行催告,在进行催告三个月后出卖人仍不交房的,买受人可以退房,同时可以要求退还购房款,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如果您已接收房屋,据您描述,较难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您只要要求其维修。 如果您未接收房屋,则您仔细查看合同,有无解除合同的条件,看看能否适用;另外,各项证件没有不行,必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若无,则可拒绝接收。当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催告,催告后三个月内仍达不到交付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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