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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如果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将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该合同...
合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因此,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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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如果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将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该合同属于不能转让债权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如果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将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该合同属于不能转让债权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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