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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至158日至180日。
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的情况下,每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发放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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