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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条例及程序

2021-12-23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第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规划建设控制区域的,取消宅基地安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定销公寓安置。有条件的城镇(区)可以建造小型高层或高层公寓。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建房屋进行拆迁,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住宅建设,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屋进行安置。全村征地拆迁和无地拆迁的,实行定销公寓安置。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搬迁、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实施。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搬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识别和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房屋价格的审批、验证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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