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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程序是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比如有一个拆迁工程需要评估公司做,或者是招标,或者是直接委托评估机构。首先要了解大概状况,包括去现场初步勘...
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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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2、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3、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公告。 4、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5、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6、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7、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分为这几步:第一步,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在此期间,地方政府一般会组织一到两次的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进入第二步,拆迁方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一般先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如果被征收人无动于衷就进入第四步、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当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复议,也没诉讼,又不签约的,拆迁方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那么强拆就会随即而至。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它是这样规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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