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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
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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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欺诈行为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可靠来源的汇票本票等行为。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欺诈有以下七种情况:(1)伪造、变更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更票据;(3)发行空头支票或故意发行与预留签名样式或印章不一致的支票,骗取财产;(4)发行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和本票,骗取资金;(5)票据和本票的出票人在发票时作虚假记录,骗取财产;(6)冒用他人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无效票据骗取财产;(7)付款人恶意与出票人和持票人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利用金融票据诈骗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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