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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
票据欺诈有以下七种情况:(1)伪造、变更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更票据;(3)发行空头支票或故意发行与预留签名样式或印章不一致的支票,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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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⒈伪造、变造票据的; ⒉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⒊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⒋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一)发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文件的;(三)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是一种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二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样式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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