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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社保险费,不是按照劳动者年龄大小缴费,是按上一年本市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
【法律意见】社会保险共有5个险种: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参保人员所在省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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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社保险费,不是按照劳动者年龄大小缴费,是按上一年本市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代徼。是按劳动者工资比例上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而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者不用缴这两项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1)养老保险一般按照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为8%。(2)医疗保险一般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3)失业保险费一般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4)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费,一般为单位职工工资的总数的0、5%—1、2%(5)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一般为单位职工工资总数的0、9%。资料参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版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扣除。请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记账。一般企业向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计算管理费-社会保障费科目。借款:管理费-社保费×××贷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如有预提,则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社保费×××,贷:其他应付款-工伤保险费×××在单位向社保机关缴纳时:借:其他应付款-社保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均已对“本人工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应当按照该两条规定来进行。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也涉及到对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对“本人工资”进行一般性的界定,而仅仅是针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本人工资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者进行比对,并遵循就高原则进行选择。 换句话说,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份法规文件中,“本人工资”乃是特指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第所界定的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这个“本人工资”,完全是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在此之前该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计算出来的,而依此计算的“本人工资”,完全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统筹地区工资指数上调和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规定(比如存在工龄津贴、以一定期限为核算标准的奖金等)等诸多情形,而发生上涨,从而出现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一段时间之后,至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依据第六十六条计算出来的“本人工资”,与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相比要少。此时,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就应当按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而不是依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然按照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 因此,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有着特定且明确的界定的,不同条文中的“本人工资”之规定并不冲突。具体而言,第六十六条是对“本人工资”进行的一般性的界定,第三十五条则是对“本人工资”作出的特别规定,但这个规定并不是对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进行降低,而恰恰相反,是对工伤职工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给予特别地调升,但经由这种调升后的“本人工资”,同样不应超过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0%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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