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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根据民诉法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中止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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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患者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中止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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