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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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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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