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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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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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