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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
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是: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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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是: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包括按照鉴定人个人责任制的规则处理,或者以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在刑事责任案件中,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字。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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