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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例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如傍名牌的企业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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