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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发布的期刊式公告应分送给在刊企业,并按规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外文名 Reglationsontheregistrationandmanagementofenterprisenames 令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批准日期 1991年5月6日 公布日期 199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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