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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
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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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多数国家仅仅强调两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直接实施犯罪”、“未将犯罪进行到底”或“未发生犯罪结果”、“犯罪未得逞”、“未将犯罪实行终了”等,少数国家在此之外,强调了第三个特征即未遂的原因。犯罪未遂同时满足下面要求: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不减主义原则。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二)必减主义原则。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三)得减主义原则。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未实施犯罪事实的(2)犯罪失败:犯罪失败是犯罪失败与犯罪失败之间区别的基本标志。(3)犯罪失败是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失败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开始犯罪而失败的犯罪失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轻伤案件、初始犯罪、过失犯罪、未遂犯罪案件、被诱骗或者教唆犯罪案件,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认真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训诫或者责令结悔改、道歉。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包括:1、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准备的基本标志;2、犯罪没有成功;三.犯罪失败是由于罪犯意志之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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