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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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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刑法学 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多数国家仅仅强调两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直接实施犯罪”、“未将犯罪进行到底”或“未发生犯罪结果”、“犯罪未得逞”、“未将犯罪实行终了”等,少数国家在此之外,强调了第三个特征即未遂的原因。犯罪未遂同时满足下面要求: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不减主义原则。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二)必减主义原则。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三)得减主义原则。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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