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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具有深圳...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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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之一:购房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二:具备以上其中的一项,在申请深圳安居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在深圳没有购买过任何住宅房屋,同时在深圳市也没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等等。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三:如购房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应将符合深圳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四:购房申请人家庭必须年收入不得高于深圳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未享受其他区(含深圳市本级,下同)人才安居政策,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或超生依法接受处理已满五年的;(四)申请人供职于新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详见附件)、新区公共服务部门(含驻区单位);(五)申请人职称、学位条件符合以下规定:1.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2.中初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取得中初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且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需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及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四、配置标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数量之和作为配置房源户型的依据,申请人数1人的,选房类型为单身公寓;申请人数2人的,选房类型为一房一厅或以下户型;申请人数3人(含)以上的,选房类型为两房一厅或以下户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具有深圳户籍,或者非深户但持有《坪山新区人才安居试点工作方案》(2013年8月23日)发布之日前签发的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方能计入上述配置房源户型的人口数。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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