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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房子不能申请安居房

2022-02-27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未享受其他区(含深圳市本级,下同)人才安居政策,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或超生依法接受处理已满五年的;(四)申请人供职于新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详见附件)、新区公共服务部门(含驻区单位);(五)申请人职称、学位条件符合以下规定:1.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2.中初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取得中初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且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需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及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四、配置标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数量之和作为配置房源户型的依据,申请人数1人的,选房类型为单身公寓;申请人数2人的,选房类型为一房一厅或以下户型;申请人数3人(含)以上的,选房类型为两房一厅或以下户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具有深圳户籍,或者非深户但持有《坪山新区人才安居试点工作方案》(2013年8月23日)发布之日前签发的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方能计入上述配置房源户型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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