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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申请有哪些条件

2022-12-23 15,4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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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深圳安居房申请的条件如下: 1、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2、社保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申请人为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3、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4、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4)在深圳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一、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4、已婚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7、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8、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二、安居房申请流程如下: 1、安居房申请流程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向部门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安居房申请流程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安居房申请流程审核合格的,在市政网站公示15日; 4、安居房申请流程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安居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安居房申请流程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安居房申请流程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安居房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房地产证; 8、安居房申请流程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各类人才提出申请,应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总而言之,在深圳,申请安居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申请人一般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没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没有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五年内没有在深圳转让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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