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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新《港口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哪些材料?

2021-10-29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签注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原件);(五)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和公告;(六)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七)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八)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变更。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和受理日期。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航线或者所有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四)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国籍证书;(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六)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七)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八)委托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注册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检查后需要退回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非自然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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