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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下列工伤认定调查权限:(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对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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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核定、登记、支付、复核、台账、归档和受理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防止瞒报、漏报工伤保险费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杜绝应支未支或者超标准支付待遇费用,确保经办信息动态记录全面、及时、准确,保存长久、安全。
职工因亡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等支付凭证;(三)决定书;(四)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缩短办理时限,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费率政策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危害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经征求本级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经办机构应当依据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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