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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构成要件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2021-10-20
破产债权的主要组成部分: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布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偿还权的债权。有保证的债权具有独特的强制实现效力,必须首先接受无保证的债权清算。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4、破产债权是不能按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据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单独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次,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手续公平偿还,即按破产财产偿还顺序和债权金额的比例偿还,债权人不允许各自行使债权。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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