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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

2022-10-09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3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主体,也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规则。该法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原则,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强调支配着应当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加入运行利益为补充。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依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所谓的相应责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与其相应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实践中,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由被侵权人以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也可以由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一并起诉肇事人(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调解或者判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根据按照过错大小,以确定肇事人和所有人各自赔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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