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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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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即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是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造成较大损失”,应从经济的观点考察,既包括使金融机构遭受较大损失,也包括使其他有关个人或单位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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