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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21-12-01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伪造或者变造信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本质上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为体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本此类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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