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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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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确定给出了依据,即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风险提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很常见的现象。 第一,如果在工作中偶尔某一天或几天超过法定四小时的,但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平均不超过四小时的,或者即便超过平均四小时,但超过幅度较小,应当还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如果超过的时间过于频繁,成为常态,则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好是控制在每日四小时以内,避免转化为全日制用工。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确定给出了依据,即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2、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 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 三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可以同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却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履行所订立的多个劳动合同时,也要讲究先来后到;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就存在不够诚实信用的问题;如果由此而给先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以标准工时制为例),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单位每日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为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管理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管理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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