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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安排年假。因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的主体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一般是全日制的...
非全日制就业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一般意义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但非全日制劳动者仍在劳动关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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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享受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应当依法按节假日待遇计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时,应当注意: 1、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考察期、适应期、缓冲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进一步进行双向选择的权利,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试用期内较为容易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灵活的特点,且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意义并不大,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初衷。 2、工作时间受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以周为统计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但在每周24小时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日工作时间,比如一周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时,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时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随意安排加班或恶意利用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从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实。 3、工资结算周期较短。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资。 4、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作时间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连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避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扩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致残1—4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致残5—10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为树立劳作关系的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作业的工伤,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购买流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用人单位同意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预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一切职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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