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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年假补偿。如果是因单位的安排导致没休假,之后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可以要求单位确定其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
一、《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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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年假补偿。如果是因单位的安排导致没休假,之后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可以要求单位确定其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年假补偿。如果是因单位的安排导致没休假,之后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可以要求单位确定其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一、《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劳动者仍有未休年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休年假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第二,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员工被迫辞职,公司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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